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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日益电机维权打假胜诉,昆山法院判决被告昆山国宝赔偿40万
2020-12-26 01:47:36
原告: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国宝 KUOBAO”商标,注册号为第1324475号,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7类“化学过滤机、化学用泵、压滤机、制药加工工业用机器、药物粉碎机等”,台湾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自1988年创立以来,不断研发生产出最广泛系列的化学药液过滤机及耐酸碱泵浦,日益自创立以来,不断致力市场的拓展,分别于1999年成立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及2005年成立昆山日益公司”
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股东王新华曾是原告日益电机公司业务人员熟悉原告日益电机公司品牌及商标,从原告公司离职后成立被告公司,该公司自成立起,就开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KUOBAO”、“国宝”牌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造成市场混乱。被告公司网站:www.guobaook.com、www.guobao88.cn、www.guobaopump.com及www.guobaook.cn。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215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牌镇中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F。
法定代表人:黄丁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婷,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瓦浦河路118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4。
法定代表人:薛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徐生,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日益公司)与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7日、2018年3月26日、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雄(参加第一次、第二次庭审)、李雅婷(参加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庭审),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徐生、季君(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关闭www.guobaook.com、www.guobao88.cn、www.guobaopump.com及www.guobaook.cn网站;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4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当庭明确就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主张商标专用权,同时明确其诉讼请求主张的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40万元,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10万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股东王新华曾是原告公司业务人员,熟悉原告公司品牌及商标,从原告公司离职后成立被告公司,该公司自成立起,就开始未经许可擅自使用“KUOBAO”、“国宝”牌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造成市场混乱。原被告双方就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权多次进行诉讼,先后由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一直没有切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要求的义务,仍然在各个网络平台中使用或拆分使用“KUOBAO”、“国宝”注册商标。被告长久以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其性质极其恶劣,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证明原告系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合法使用人。
        证据2、被告公司的工商查档,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
        证据3、(2017)苏昆国信证民内字第3826、3827、3828、382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证据4、(2007)昆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2008)昆知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2010)昆知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多次恶意进行商标侵权的事实。
        证据5、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协议书、进账单、发票,证明原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6、(2018)苏公协核字第1231、1233号证明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7、电子缴款凭证、利润表(复印件),证明原告的纳税及盈利情况。
        证据8、发票二十张(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客户分布广泛,其品牌在行业具有知名度。
        证据9、第二十九届、第三十届中国国际表面处理、涂装及涂料产品展览会参展合约书、证明(复印件),证明涉案商标的宣传情况及行业内的知名度。
        证据10、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0348号决定、原告产品包装图片(复印件)、原告公司产品说明书、国宝产品质量保证卡、送货单、报价单,证明原告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在过去三年的使用情况。

被告答辩

        被告昆山国宝公司辩称:原告实际并未使用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原告在实际中大量使用的标识为“”标识,原告曾向商标局申请将该标识注册商标,但被驳回,现被告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将该标识注册商标,申请号为26850293。原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如原告不能举证三年内其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继续使用“”标识,应当是非注册商标使用,被告即使在网站上使用了和原告标识一样的标识,被告也不构成商标侵权,非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关于“kuobao”商标,被告也已向商标局登记注册。被告公司名称就含有国宝二字,被告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对公司名称的正常使用。被告注册的域名和原告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且原告也不存在其主张的高损失,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产品照片、标牌照片、工厂照片、展会照片、产品尺寸图、送货单、员工名片、报价单、购销合同、产品规格表、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册,证明原告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的第1324475号商标并未实际使用。
        证据2、商标查询截图,证明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申请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
        证据3、第6899139号注册商标,证明被告系“KUOBA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4、商标查询单,证明被告已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已受理。

        经当庭组织质证,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对原告昆山日益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真实性无异议,对授权使用协议书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未经公证认证;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涉案的四个网站系被告的,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网站域名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似,且网站中使用的“”标识并非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无权以其主张权利;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于本案无关;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于本案无关;对证据7交款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于本案无关,对利润表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于本案无关;对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0中的决定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于本案无关,对于其他证据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不应予以采纳,同时认为该补充证据是原告为应对本次诉讼制作,真实性有异议,且被告提交的证据1足以证明原告未实际使用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对被告昆山国宝公司提交的证据1产品尺寸图真实性有异议,其余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证据2认为于本案无关;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没有过滤机械;对证据4认为该商标并未成功注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国宝 KUOBAO”商标,注册号为第1324475号,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7类“化学过滤机、化学用泵、压滤机、制药加工工业用机器、药物粉碎机等”,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3日。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第1787058号,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7类“化学过滤机、化学用泵(机器)、鼓风机”,有效期至2022年6月13日。2010年12月8日,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商标,申请号为8929706,该商标状态为无效。

        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宣传册关于公司简介的内容为:“台湾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自1988年创立以来,不断研发生产出最广泛系列的化学药液过滤机及耐酸碱泵浦,……,日益自创立以来,不断致力市场的拓展,分别于1999年成立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及2005年成立昆山日益公司……。”2014年10月1日,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日益公司、案外人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昆山日益公司使用“”、“”商标,使用范围中国大陆,使用期限六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止。同日,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昆山日益公司,在中国大陆对侵犯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以昆山日益电机的名义,进行一切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证据保全等,权限为特别授权。昆山日益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9日,注册资本37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塑胶泵浦、塑胶过滤机、环保塑胶处理设备、废水污泥处理设备等。从昆山日益公司的发票、宣传册内容看,其主营商品为化学药液过滤机、耐酸碱泵浦等。

        从现有证据看,昆山日益公司在厂区、展会、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了“国宝KUOBAO”注册商标;在展会、产品、送货单、报价单、产品说明书、名片上使用了“国宝KUOBAO”标识;在产品及说明书、质量保证卡、送货单、报价单上使用了“”注册商标。2018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了《关于第1324475号第7类“国宝KUOBAO”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内容如下:

        驳回张世亮的撤销申请,第1324475号第7类“国宝KUOBAO”商标在“1.化学过滤机;2.化学用泵;3.压滤机;4.制药剂专用离心(不包括化工通用的离心机)”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另查明,昆山国宝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1728.5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学药液过滤机、化工泵、自动化表面处理工业设备、纯水机、冷水机、塑料管、阀、金属制品、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工程设备销售、安装及维修服务等。
        昆山国宝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KUOBAO”商标,注册号为第6899139号,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7类“油漆喷枪、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刨床、钻床、电动剪刀”,有效期至2020年6月27日,申请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2017年10月12日,昆山国宝公司申请在第7类“滤筛机、离心泵、压滤机、过滤机过滤筒、电磁阀、阀(机器部件)、离心机、泵(机器)、过滤机、泵(及其、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注册“”商标,申请号为26850293,该申请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昆山国宝公司在其www.guobaook.cn网站上多处使用“”标识,该网站首部标有“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最权威的化学药液过滤机、化学泵浦供应商,提供最专业的耐酸碱解决方案”、“国宝专业售后,让您无后顾之忧”宣传语,网站内设置有“国宝首页”、“耐酸碱泵”、“电镀过滤机”、“国宝产品”、“经典案例”、“新闻资讯”、“关于国宝”、“联系国宝”板块,网站中有“用了国宝排污泵才知道以前的都是将就”、“国宝水泵—7月月度会议开始了”等使用“国宝”二字的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

        昆山国宝公司在其www.guobao88.cn网站上多处使用“”标识,该网站首部标有“中国电镀涂装领域实力品牌,耐酸碱泵及电镀过滤机厂家直销”宣传语,网站内设置有“国宝首页”、“耐酸碱磁力泵”、“耐酸碱自吸泵”、“耐酸碱立式泵”、“电镀过滤机”、“国宝产品”、“经典案例”、“国宝资讯”、“走进国宝”板块,网站中有“国宝为您解决以上问题”、“国宝过滤机全国客服”、“国宝经典案例展示”、“12000家客户,共同见证国宝非凡行业实力”等使用“国宝”二字的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昆山国宝公司在其www.guobaopump.com网站上多处使用“”标识,网站内设置有“国宝首页”、“耐酸碱泵”、“电镀过滤机”、“国宝产品”、“经典案例”、“新闻资讯”、“关于国宝”、“联系国宝”板块,网站中有“偏偏喜欢你,国宝耐酸碱化学镍过滤机”、“国宝泵业一直做工程设备商的贴心顾问”等使用“国宝”二字的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昆山国宝公司在其www.guobaook.com网站上多处使用“”标识,网站首部标有“国宝过滤机(东莞)分公司,32年电镀过滤机及耐酸碱泵权威”宣传语,网站内设置有“国宝首页”、“耐酸碱泵”、“电镀过滤机”、“国宝产品”、“经典案例”、“新闻资讯”、“关于国宝”、“联系国宝”板块,网站中有“国宝全方位售后服务让你无后顾之忧”、“国宝过滤机,易操作,精度高,过滤量大”等使用“国宝”二字的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其中“国宝过滤机简介”载明以下内容如下: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生产型企业。国宝过滤机(东莞)有限公司是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专业生产各种耐酸碱泵浦和化学药液过滤机,产品广泛应用于金属精饰、电镀等领域。“国宝销售网络”载明以下内容:东莞国宝公司致力于耐酸碱泵浦研发33年,现已成为宝钢集团、富士康等优质供应商,服务网店更是遍布沿海地区。昆山日益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对上述网站的页面申请了公证保全,共支付公证费4080元。

        又查明,2007年10月24日,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与昆山国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2017)昆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的调解协议内容包括昆山国宝公司保证不再用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的作品进行宣传、承诺关闭www.guobaook.com网站且不再使用该网站并赔偿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5000元等内容。2008年1月30日,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与昆山国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2008)昆知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调解协议内容包括昆山国宝公司认可在《国宝档案》以及慧聪网商铺上使用了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作品,构成侵权,被告赔偿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万元,并承诺将苏州企业在线、慧聪网商铺、中国电镀网上的侵权图片全部删除,不再发放和使用《国宝档案》宣传册等内容。

        2008年11月5日,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昆山日益公司与昆山国宝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8)苏中知民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昆山国宝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國寶牌GUOBAO”标识与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昆山国宝公司在网站域名中使用“guobaook”的字母组合,与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昆山国宝公司在其网站经营及产品宣传册中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或突出标注与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國寶”二字相同的“國寶”、“国宝”字号,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昆山国宝公司将“国宝”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因“国宝”二字显著性较弱且起诉人未能提供对含有“國寶”文字的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进行广泛宣传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因昆山国宝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而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认定昆山国宝公司在不影响商标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无需停止使用“国宝”字号。最终判决昆山国宝公司立即停止在苏州企业在线、慧聪网商铺、中国电镀网上对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昆山国宝公司在经营中应规范使用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昆山国宝公司赔偿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昆山日益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等。

        2010年1月25日,昆山日益公司、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与昆山国宝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2010)昆知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调解协议内容包括昆山国宝公司立即停止在http://www.search.hc360.com网址上侵犯昆山日益公司、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并赔偿昆山日益公司、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再查明,昆山日益公司(甲方)与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聘请律师协议书》一份,约定就甲方与昆山国宝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参与诉讼,一审程序收取律师费2万元。昆山日益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转账支付2万元,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2月5日开具同金额的代理费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商标的注册人,在核准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昆山日益公司作为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授权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侵犯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昆山日益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1、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标识是否侵害涉案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国宝”二字是否侵害涉案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在其www.guobaook.com、www.guobao88.cn、www.guobaopump.com及www.guobaook.cn网站域名中使用“guobaook”、“guobao88”、“guobaook”的字母组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应对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进行判断。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为化学过滤机、化学用泵(机器)等,而被告昆山国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该两种商品,且从其网站内容看,其主营产品即为化学药液过滤机、化工泵浦,故二者构成相同商品。其次,应对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行判断。就第1787058号“”注册商标而言,被诉侵权“”标识与其相比较,被诉侵权标识系由字母和文字两部分构成,其中字母部分,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二者构成近似。就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而言,该注册商标系由“國寶”文字、“KUOBAO”、“K”字母等构成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从该商标的特征及通常的呼叫习惯看,该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应体现在“國寶”文字上,被诉侵权“”标识与其相比较,其中字母部分,与注册商标中的“KUOBAO”内容一致,只是在字体及排列方式存在差异,其中文字部分,使用了注册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的“國寶”文字,且字体均使用了繁体,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二者构成近似。

        因此,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在与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产品宣传推广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往往无法将其与注册商标进行准确区分,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被告昆山国宝公司辩称其系第6899139号“KUOBA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使用“KUOBAO”标识,对此,本院认为,该商标的核定商品项目为油漆喷枪、印刷电路板处理机、刨床、钻床、电动剪刀,与涉案诉争的商品并非同一商品,故对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在网站中设置有“国宝首页”、“国宝产品”、“联系国宝”等板块,并发布有“国宝全方位售后服务让你无后顾之忧”、“国宝过滤机,易操作,精度高,过滤量大”等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均突出使用了“国宝”字号,该“国宝”字号与涉案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國寶”二字相同,仅存在字体差异,该突出标注字号的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第三项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案中,原告昆山日益公司认为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在网站域名中使用“guobaook”、“guobao88”、“guobaook”的字母组合,侵害了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昆山国宝公司在网站域名中使用的“guobaook”、“guobao88”、“guobaook”字母(数字)组合与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中的字母部分相比较,无论在字形、读音或其组合方式上均不相同及近似,且昆山国宝公司的字号为“国宝”,故其网站域名中含有字号的拼音“guobao”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原告昆山日益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四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如上所述,被告昆山国宝公司在宣传中使用“?”标识并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国宝”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昆山日益公司诉请主张被告昆山国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就本案的商标侵权部分主张的经济损失为40万元,由于原告昆山日益公司未能提供具体的损失以及被告昆山国宝公司侵权获利证据,故本院参考被告昆山国宝公司的企业规模、产品价格、侵权期间、侵权情节、侵权后果、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结合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及涉案注册商标权利方日益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曾就被告昆山国宝公司的著作权、商标权侵权行为提起多次诉讼,被告昆山国宝公司侵权主观恶意较大,故本院最终认定原告昆山日益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40万元具有合理性,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合理开支金额的确定,原告昆山日益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协议书、律师费进账单、律师费发票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4000元,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昆山国宝公司辩称,涉案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日益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过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故本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第1787058号、第13244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二、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4000元。
        三、驳回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0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12210元,由原告日益电机(昆山)有限公司负担1910元,由被告昆山国宝过滤机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XXXXXXX76。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华人民陪审员祁金人民陪审员朱维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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